| 索 引 号 | 11370811004320407G/2025-46964 | 发布机构 | 任城区农业农村局 |
| 公开方式 | 主动公开 | 组配分类 | 政策依据 |
| 成文日期 | 2025-10-29 | 废止日期 | |
| 有效性 |
政策依据:根据《山东省畜牧兽医局 山东省财政厅关于进一步加强病死畜禽无害化处理工作的通知》(鲁牧计财发〔2020〕20号)、《山东省畜牧兽医局 山东省财政厅关于印发《病死畜禽无害化处理体系提档升级建设标准》和《病死畜禽无害化处理补助资金申报及拨付流程》的通知》(鲁牧计财发〔2020〕21号)、济宁市畜牧业发展中心 济宁市财政局 济宁市农业农村局《关于进一步加强病死畜禽无害化处理工作的通知》(济牧发字〔2020〕36号)文件要求,提升病死畜禽无害化处理效率,完善病死畜禽无害化处理长效机制。
一、补助对象:补助资金补助给集中专业无害化处理的实施主体。
二、补助标准:对集中专业无害化处理的病死猪实行分档补助。其中,病死猪体长小于30厘米的,每头补助45元;病死猪体长大于30厘米(含),小于70厘米的,每头补助55元;病死猪体长大于70厘米(含)的,每头补助60元。对牛、羊、禽、兔等其他病死畜禽按照每吨1500元补助;对毛皮动物胴体按照每吨1500元补助。
三、申请程序:
病死畜禽无害化处理实施主体开展收集和处理工作,如实填写《病死畜禽收集单》和《病死畜禽无害化处理核查登记表》,并留存相关记录材料。
中心动物疫病预防控制科在无害化处理前,派驻监管人员到无害化处理厂对无害化处理主体填报的收集单据和处理单据进行严格审查核对,并在《病死畜禽无害化处理核查登记表》上签字确认。发现可能存在问题的,应及时到养殖场(户)开展现场核查。如收集转运、集中处理工作由不同主体实施,应分别在转运前,无害化处理前对单据进行审查核对,并由监管人员分别签字确认。
中心动物疫病预防控制科对病死畜禽无害化处理情况进行汇总审核,形成《县级病死畜禽无害化处理情况统计表》,每月5日前将上月统计表上报市级畜牧兽医主管部门。年度统计表由区级畜牧兽医主管部门会同财政部门于次年1月5日前联合上报。
联系方式:
区畜牧兽医事业发展中心 0537-6565759
区财政局农业科 0537--6507633
受理单位:区畜牧兽医事业发展中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