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索 引 号 | 11370811004320407G/2025-46945 | 发布机构 | 任城区农业农村局 |
| 公开方式 | 主动公开 | 组配分类 | 政策依据 |
| 成文日期 | 2025-10-29 | 废止日期 | |
| 有效性 |
政策依据:根据《农业农村部办公厅关于深入推进动物疫病强制免疫补助政策实施机制改革的通知》(农办牧〔2020〕53号)、《山东省动物疫病强制免疫“先打后补”工作方案(2023版)》(鲁牧计财发〔2023〕1号)等文件要求,支持市场机制在强免疫苗经销、采购、免疫服务等环节决定性作用,分阶段、按规模全面推行养殖场户强制免疫“先打后补”,提升财政资金使用效率;加强免疫效果监督抽检和跟踪评价,将强制免疫情况与产地检疫、财政补助等政策措施挂钩,加快建立富有活力、高效规范、监管有力的强制免疫补助机制;树立“生产者防疫、受益者付费”理念,切实落实畜禽养殖者动物防疫主体责任,探索建立科学的强制免疫调整机制,推动动物疫病由稳定控制向净化消灭转变。
一、补助范围
任城区内自主完成当年度强制免疫计划的畜禽养殖场(户)。
二、补助额度
补助期内,原则上种畜禽、饲养周期超过1年的畜禽按存栏量予以补助,商品畜禽按出栏量予以补助,其中出栏量以检疫出证系统记载的申请期检疫数为准。
补助金额实行限额管理。参照2022年政府招标采购疫苗价格和推荐免疫程序,畜禽单头(只)年度补助限额如下:
高致病性禽流感:种禽、蛋鸡每羽不超过0.6元;商品肉鸭每羽不超过0.15元,其他商品肉禽每羽不超过0.09元。
口蹄疫:10-25kg仔猪每头不超过0.8元,25kg以上猪每头不超过1.6元;种牛、奶牛每头不超过4元,肉牛每头不超过2元;羊每只不超过1元。
小反刍兽疫:羊每只不超过0.4元。
布鲁氏菌病:牛每头不超过1.5元;羊每只不超过0.3元。
各畜禽年度补助标准不得突破限额要求。
三、补助条件
1.养殖场(户)未领取、使用政府采购疫苗;
2.合法正规渠道购买国家批准的强制免疫疫苗,对所养畜禽完成各强制免疫病种(含亚型)的免疫,没有发生动物疫情且抗体检测合格。
3.履行建立免疫档案、佩戴畜禽标识、申报产地检疫、病死畜禽无害化处理、动物疫情报告等法定责任义务,积极配合畜牧兽医部门监督管理,未发生违法违规行为;
4.如实、规范填报养殖场(户)基本情况、强制免疫疫苗购置和免疫接种等信息,并按规定时限完成备案、补助申请等。 四、补助程序
1.养殖场(户)注册登记。镇(街道)畜牧兽医机构要按照养殖场(户)意愿分门别类做好建档立卡,组织养殖场(户)及时通过山东智慧畜牧大数据平台完成注册登记,如实填写基本信息,上传相关资料。
2.实施强制免疫。自购自免的养殖场(户)自主向合法正规的疫苗生产企业或者经营企业购买强制免疫疫苗,按照当年度动物疫病强制免疫计划实施免疫。完成强制免疫后,养殖场(户)要及时通过山东省智慧畜牧业务支撑服务系统录入免疫所使用的疫苗品种、数量,以及免疫畜禽的数量、免疫日期、抗体检测报告(肉禽每饲养批次抽检1次、其他畜禽每半年抽检1次,每次检测样品量不少于30份)等信息。
3.补助经费申请。申请“先打后补”的养殖场(户)每年10月31日前通过山东省智慧畜牧业务支撑服务系统提交补助申请。逾期未申请或经审核不符合要求的,不得给予补助。
4.审核发放资金。镇(街道)负责对辖区内养殖场(户)“先打后补”申请信息进行初审,区畜牧兽医事业发展中心负责终审。审核完成后,汇总生成辖区内《动物疫病强制免疫自购疫苗经费补助汇总表》(样式附后),区财政部门对“先打后补”补助资金审核后,及时将资金发放到位。区畜牧兽医、财政部门还要将发放情况上报市级畜牧兽医主管部门和财政部门备案。
联系方式:
区畜牧兽医事业发展中心 0537-6565759
区财政局农业科 0537--6507633
受理单位:区畜牧兽医事业发展中心